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執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執字第00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南縣鹽水鎮公所間因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七十八萬六千九百六十三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