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家繼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1號原告 張航賓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複代理人 孫晧倫 律師
杜青芬 被告 曾益隆
曾全成 訴訟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複代理人 林庭宇 律師被告 曾平界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 律師
陳少璿 律師被告 張嘉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9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被繼承人曾 張秀蘭 之繼承人認定部分,需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9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此有本院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39至140頁)、民事聲請狀(本院卷第143至145頁)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