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3號異議人 陳麗珍 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8頁中關於第15-19行「依據本院職權調閱之異議人112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資料記載,異議人財產具有2筆房屋、3筆土地、1部113年份自用小客車、30餘筆投資,財產總額達384萬6,742元;異議人112年度具有營利所得、利息所得、薪資所得共60餘筆,所得總額達155萬3,55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依據本院職權調閱異議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記載,異議人110年度財產總額為1,868,840元(見司執卷第54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