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二八八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光明 訴訟代理人 王希文 被告富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游淮銀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本於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兩造所簽授信約定書約定,以「台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有授信約定書在卷可證。本件屬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