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黃德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德輝設籍新北市○○區○○
路○○號(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現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之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德輝住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鄰
○○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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