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58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會利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鄭會利向聲請人簽訂現金
卡、信用卡、償勝金契約,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925,521元
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鄭會利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坐落高○
○○區○○○路○○○巷○號之不動產,相對人鄭會利明知負
有債務,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不動產無償
或有償登記於相對人 鄭章豊玉 名下,故請求登記繼承之相對
人應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協議予以撤銷,為此聲請調解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鄭會利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又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0314號債權憑證之執行
名義,其權利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
,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