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897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徐嗣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
板簡字第268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眾銀行)與被告所簽訂之現金卡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
事項第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
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又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24日與大眾銀行訂立現金卡
使用契約,約定於大眾銀行核准之借款額度得以金融卡提款
或轉帳方式動支,利息按固定週年利率18.25%計算,倘未按
期繳款者,延滯期間改按週年利率20%計息,借款期間自大
眾銀行核准日起為期1年,借款期間屆滿時,如被告未於借
款期間屆滿前為不續約之書面通知,並經大眾銀行審核同意
者,視為以同一內容續予展期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
期者亦同,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迭催不理,至95年2月27日
止,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4,785元,利息4,485元,
合計29,270元,而大眾銀行於94年8月9日將前揭對被告之
債權讓與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米斯
公司),普羅米斯公司於95年2月27日再讓與原告;被告又
於93年10月12日與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東企銀)簽訂授信約定書,向臺東企銀借款200,00
0元,約定借款期間93年10月12日起至98年10月12日止,以
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按期於當月12日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週年利率15%計算,如未按期還款時,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
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迭催不理,至94
年3月12日止,尚積欠本金188,424元,而臺東企銀於96年
8月27日將前揭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均以起訴狀繕本
送達再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大眾銀行現
金卡申請書、約定事項、現金卡收買帳戶近六個月歷史交易
明細、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
臺東企銀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卡資料查詢、臺東企銀債權讓
與證明書、臺東企銀債權讓與公告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
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上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合計2,32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