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被告群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意鑫合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參99年4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99年5月12日刑事撤回告訴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蔡志宏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