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36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36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09元(計算式:69.2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630元=43,6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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