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八二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捌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以公告地價核算),折合銀元壹佰陸拾玖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折合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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