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646號
原 告 于采平
被 告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間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請求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原告之起訴狀並未具體表
明當事人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
應於10日到院閱卷後補正當事人即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資料,
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爰定期間
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