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474號
原 告 桃園市私立亞碩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江存正
被 告 趙慕文
許舒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2人住所均設於臺北市北投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表可參。按訴訟,係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
事訴訟法第1條所明定。本件因被告2人住所地不屬本院管
轄區域,而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屬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士林地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