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叁個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復於93年間,因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繼於
96年1月6日復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士林易簡易庭於同年
2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因有酒癮,復於民國96年3月6日晚間9時至10時30分許,應朋友之邀,在臺北市○○區○○○路○段某小吃店,飲用高粱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該處,嗣於同日晚間10時52分許,駕車行至臺北市○○區○○路○○○巷巷口附近,為警攔查,經以酒精測定器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8毫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表、刑法第185條之3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表各1份在卷可稽。按當人飲酒後,若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測得之呼氣濃度達到每公升0.25毫克時,輕度協調功能降低;達到每公升
0.5毫克時,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將影響駕駛;達到每公升0.75毫克時,思考與個性行為均會改變;達到每公升1.0毫克時,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達到每公升1.5毫克時,說話不清楚、感覺喪失,視力模糊;達到每公升2.0毫克時,體溫與血糖均降低,肌肉控制差,甚至導致癲癇發作;達到每公升3.5毫克時,則已神智不清,反射減低,甚至呼吸抑制,業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以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示明確。被告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8毫克,反應已非平日正常狀態,依上揭說明,將影響駕駛而造成公共危險,足認被告駕車為警攔檢測試當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之程度至為明確。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車之前科,明知喝酒駕車之行為有害於交通安全,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均造成危險,仍不斷故意犯本罪,顯缺乏改過決心,惟念其於本案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檢察官請求對被告為禁戒處分,經核「酗酒」與「施用毒品」不同,其本身非為刑法所處罰之行為,須因酗酒以致犯罪,且已酗酒成癮及有再犯之虞者,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之立場,始有考慮施以禁戒之必要。被告曾有事實欄所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先後經判處拘役20日、拘役40日、有期徒刑4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被告提出之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於96年5月19日至台大醫院急診,經診斷抽搐,疑似酒精戒斷症候群,有上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被告供稱因其戒酒才會有該症狀等語(本院卷第11頁),堪認被告因酗酒而屢犯公共危險罪,且酗酒成癮,實有再犯之虞。又醫療上酒癮(酒精依賴)之治療可分為3階段:(一)酒精戒斷症狀之處理;(二)因酗酒導致身體併發症之評估與治療;(三)復健。國內醫院所提供之治療,大抵為(一)與(二)之階段,如以全日住院方式進行,平均約須2週。而對於已酗酒成癮而有再犯之虞之行為人之禁戒,在於使行為人戒絕酒癮,去除其再犯之因子,依被告上開情狀,如不付諸保安處分,恐有再犯之虞,爰有施以保安處分矯治之必要。爰依刑法第89條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3個月之禁戒處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之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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