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17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丁○○○○○○○

丙○○○○○○

前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戊○○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A01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己○○

關係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17號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

  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

  、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

  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17號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之裁定,關於當事人欄被收養人之生父乙○○及理由五之內容,容有違誤,應予撤銷,方為適當。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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