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3號

原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邱維琳 律師

許慈恬 律師

吳毓容 律師

被告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林裕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就各筆借款曾經清償利息(不含預扣利息)之時間及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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