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3號
原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邱維琳 律師
許慈恬 律師
吳毓容 律師
被告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林裕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就各筆借款曾經清償利息(不含預扣利息)之時間及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