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
債權人 曾瑞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朝富 即 楊哲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借據正本一份。(查狀附借據影本中借款人簽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
債權人 曾瑞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朝富 即 楊哲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借據正本一份。(查狀附借據影本中借款人簽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