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8號

債權人 曾瑞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朝富楊哲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借據正本一份。(查狀附借據影本中借款人簽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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