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6號

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澄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黎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

㈡提出債務人繳款明細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