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6號
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澄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黎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
㈡提出債務人繳款明細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6號
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澄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黎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
㈡提出債務人繳款明細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