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許雅玲 被告 施泓凱
莊宏道 上列被告施泓凱、莊宏道因贓物等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4
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鍾世芬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