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志成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北港簡易庭民國109年3月9日109年度港簡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
1月1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7月15日施行,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