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3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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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3410號
原    告 甲○○
       丙○○○
兼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十
一月一日辯論終結,定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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