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81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寬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8164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15日下午3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運費請款總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請
款明細表、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經合法通知到場,對原告請求金額亦不爭執,僅
表示因公司經營失敗而無收入可以償還債務,堪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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