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營小字第84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
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又本院新營簡易庭業
已更名為柳營簡易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