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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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勞專調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字第52號聲請人 鍾奕強 相對人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代理人 許依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聲請人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給付其職業災害補償等部分,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已定有明文。又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等之規定,於其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訴請被告賠償、給付其職業災害補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核發職災就診單等(見本院卷第9-11頁、第269頁),因相對人即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於苗栗縣○○鎮○○路000號,且聲請人提供勞務所在地,亦在苗栗縣○○鎮相對人公司之所在地,亦據聲請人所陳明在卷,並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一份在卷可憑,是依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