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93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安
被   告  鍾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肆萬參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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