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0號聲請人勁弘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經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1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任婉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鉅榮營造有限│京城商業銀│99年11月28日│389,025元│0000000│││公司 楊鴻鈞 │行佳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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