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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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屏簡字第65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坐落於屏東縣○○鄉○○段970-2、97
3地號,暫編826建號建物之一層樓磚造蓋鐵皮之未保存登
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因係其出資原始興建,為系爭建
物之所有權人,即非屬執行債務人 李祥源 所有;且系爭建物
因係搭建於被告抵押權設定前,故不符合民法第877條合併
付拍賣之要件。故系爭建物業經本院96年度執字第1568號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惟因執行查封併付拍賣,顯
有違誤,縱經拍定,但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仍得依法提
起債務人異議訴訟。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本訴;
並聲明:本院96年度執字第156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
系爭建物所為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已於民國98年12月8日之第3次拍賣期日
以高於底價之新台幣8,980,000元拍定,並經拍定人於同年
月16日繳交價款完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執行卷
宗,經核屬實。
㈠、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定第三人異議之訴,
以排除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同條所謂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
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如已終結,則雖因該執行標
的物之賣得價金不足抵償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之全部,致執行
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第三人亦不得提起異議之訴
,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
權之全部或一部,因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達其目的時
,始為終結,故標的物經拍賣終結而未將其賣得價金交付債
權人時,對於該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謂已終結
,第三人仍得提起異議之訴,但已終結之拍賣程序不能依此
項異議之訴有理由之判決予以撤銷。故該第三人僅得請求交
付賣得價金,不得請求撤銷拍賣程序。(司法院院字第2776
號解釋參照)
㈡、經查,系爭建物既已拍定,依上解釋文,第三人僅得就經拍
賣終結而未將所賣得之價金交付債權人時,對於系爭建物之
強制執行程序提起異議之訴;惟此項異議之訴縱有理由,仍
不得據此撤銷已終結之拍賣程序。是本件原告訴訟請求將強
制執行程序予以撤銷,顯屬無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得不
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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