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24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
萬玖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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