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23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
表明系爭爭執土地之面積(如提出鑑界重測前後面積差異文件)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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