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668號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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