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詹前斌 被告 傅啓宗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桃簡字第44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