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邱思盈 被告 黃建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審易字第229號,嗣經改分為105年度審簡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邱思盈於本院105年審易字第229號被告黃建三被訴竊盜案件(嗣經改分為105年度審簡字第188號)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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