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易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51號再審原告 彭鳳銀 再審原告 嚴雲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家銘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叁仟叁佰陸拾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70平方公尺x(原審原告應有部分422284/0000000)x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42,438元=533,36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再審裁判費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陳容正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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