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原告 劉家明 被告 林憲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74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因被告詐欺取財等案件,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理由引用起訴書所載。爰求為:(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5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等案件,其中關於被害人劉家明部分,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就該部分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