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消小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消小字第19號

原告 莊雅琪

訴訟代理人 莊志勳

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被告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藏

訴訟代理人 范仁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均設於桃園市,有其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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