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上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00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依共同竊盜罪,累犯,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七月,認
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告未具理由提起上訴,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崔紀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何方興法官蔣有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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