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八三號
自訴人 陳芷菁 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陳美彤 律師被告 吳英志 選任辯護人 周承武 律師
吳西源 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自訴提起自訴,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七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