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八○四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德沛 訴訟代理人 謝永誌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住台北市○○區○○路○○○巷○○○弄二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陳博文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