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0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郭瑝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8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90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瑝城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02號判處罪刑,而判決於民國
108年10月14日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及居所址,分別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奶奶代收及上訴人本人親收,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其遲至108年10月2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狀(其上之本院收受戳章日期)1份在卷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上訴權已經喪失,自屬上訴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依照上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