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丙○○
乙○○丁○○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己○○
合志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並於同年八月十六日為更正之裁定。前開命補費之裁定及其更正裁定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同年八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