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8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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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三號上訴人 賴侑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一、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賴侑志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二罪各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三、上訴意旨就原判決該項程序駁回,未具體指摘如何違背法令,徒以案發後接受美沙冬療法治療,已戒除毒癮;又家中經濟不佳,其有穩定工作,須照顧家庭云云,而為實體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于智法官蔡國在法官吳三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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