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84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8415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