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56號上訴人丁○○
丙○○戊○○○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9,360元,是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序核定為:丁○○2,755,200元【計算式:39,360×70=2,755,200】、丙○○1,180,800元【計算式:39,360×30=1,180,800】、戊○○○787,200元【計算式:39,360×20=787,200】、甲○○1,062,720元【計算式:39,360×27=1,062,7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丁○○42,486元、丙○○19,171元、戊○○○12,885元、甲○○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