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活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參仟玖佰玖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正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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