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21,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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