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6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乙案,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朱中和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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