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559號

原告 賴秉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吉祥 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同年7月7日前補正,而此項裁定係於同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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