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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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1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帝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聲枱 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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