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1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帝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聲枱 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