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860號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鍾家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