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35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增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82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此觀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甚明。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至其理由之具體與否,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第一審法院命補正之列,上訴書狀如已敘述理由,無論其具體與否,即無待其補提理由書或命補正之問題。此與上訴書狀全未敘述上訴理由者,第一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情形,尚屬有別。又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判決如何足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之所出,逐一敘述、記載,必已具體指出原判決事實認定之所憑有如何之錯誤(如原判決所採之證據如何不具證據能力,所為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等),法律之適用(尤其實體法)有如何之違誤,形式上已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必要時並應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期使第二審法院採納,俾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始屬合法。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等情詞,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等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或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或所指摘原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根本不存在者,均應認其實質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原經檢察官裁定緩起訴,期間上課及至醫院治療均正常報到,惟罰金部分因失業故未能如期繳納,現因重新判刑,罰金部分增加許多,上訴人因仍需要照料八十高齡之老母親,故懇請鈞院裁定易服勞役或准予分期繳納罰金云云。
三、經查:㈠原審判決認被告有如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除經被告於原審時坦認在卷外,並有檢出尿液呈鴉片類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一份在案足憑,所犯事證明確。經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就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分別求處有期徒刑六月及有期徒刑三月之刑度尚稱妥適,爰各量處六月、三月,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是原審判決已詳敘其所憑證據、理由、法條及量刑依據,復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從形式上觀察,原審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
㈡本院審酌被告僅稱其係因罰金未如期繳納而遭撤銷緩起訴、
其家有高齡母親,請求裁定易服勞役或分期繳納罰金等理由,惟易科之罰金雖得聲請分期繳納或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然此係執行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法院所得審酌,是被告上訴意旨僅稱聲請分期繳納罰金或易服勞役,尚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量刑刑度宣告之本旨,且對於原審判決究有何具體事由,致判決不當或違法,亦無一語涉及,顯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或足以影響原判決,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四五號判決意旨參照),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規定不符。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被告提起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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