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鴻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鴻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47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6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